沈阳:已出让商业、满足条件商住混合用地上兼容建设 新出让土地不得建设公寓

来源:辽沈晚报 发布:2021-09-02 08:32:07

日前,沈阳市自然资源局在官方网站上发布《沈阳市公寓项目及商业项目规划管理规定(征求意见稿)》(以下简称“征求意见稿”),公众可在2021年9月9日前,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。

征求意见稿中明确,公寓可在已出让商业、满足条件的商住混合用地上兼容建设,新出让土地不得建设公寓;原则上不享受学区,申请享受学区的公寓需补缴地价,并按住宅标准缴纳配套费;公寓设计应采用贯通式通廊布局,每层大于等于6套且不得有南北通透套房……

征求意见稿明确,沈阳公寓项目是指对应《民用建筑设计术语标准》中具有居住功能的非住宅项目。包括“商业、商务办公”用地上的“公寓式办公楼”(“酒店式办公楼”“酒店式公寓”“服务型公寓”等)以及“工业、物流仓储、教育科研、行政办公”等用地上的“公寓式宿舍”(“职工公寓”“教师公寓”“学生公寓”“专家公寓”等)。本规定所称公寓,专指公寓式办公楼。市内九城区范围内适用该规定。

征求意见稿在第三条和第四条中明确,公寓可在已出让商业、满足条件的商住混合用地上兼容建设,新出让土地不得建设公寓。

对公寓的设计也有相关要求:应采用贯通式通廊布局,每层大于等于6套且不得有南北通透套房,通廊尽头应设窗,并以中小户型为主,单套最小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60平方米。

在学区方面,征求意见稿提出,对于符合上述条款规定配建的公寓,原则上不享受学区;对于申请享受学区的公寓,需经属地区政府及市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程序报市政府审定,其商业属性不变,并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受理补缴地价申请日期为估价时点,按照住宅和商业市场评估价格之差补缴地价,同时按住宅标准缴纳配套费,配套设施按照住宅用途管理,并核算容积率。享受学区的公寓套数,应计入该地块配套幼儿园配建的基础户数。

公寓是否享受学区,也要在项目规划报批时做出不同标记。按照要求相关中介机构、审批部门、登记部门在相应报审材料、许可、证照或登记证书上均应明确标记:对于不享受学区的公寓标记为“公寓式办公楼”; 对于享受学区的公寓标记为“公寓式办公楼(商住公寓)”。(记者 张阿春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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